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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工作管理办法

中国少年先锋队红领巾艺术团浙江活动管理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09-17 阅读次数:1103

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工作管理办法

前言


为全面贯彻落实十九大报告精神,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贯彻党和国家对做好社会教育工作的要求,促进青少年提高审美意识和人文艺术素养、丰富精神世界和身心健康全面发展,中华文化促进会于20076月经文化和旅游部批准取得《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资格证书》,开展和实施了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工作。中华文化促进会将严格遵照新修订的《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文化和旅游部令第31号发布,文化和旅游部令第57号修改),本着规范、服务、合理、有序的原则开展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工作,并制定中华文化促进会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着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普及艺术教育,提升青少年儿童艺术素养,探索新时代艺术教育手段和形式,搭建青少年儿童美育、人文、艺术素养的教育平台,落实20171215日新修订的《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切实加强对中华文化促进会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的管理和服务水平,维护考生利益,促进考级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品牌化、可持续化发展。中华文化促进会以下简称“文促会”。

第二条 文促会考级以传承中华文化、普及社会艺术、提高青少年儿童艺术素养为宗旨,遵循艺术教育和青少年成长规律,努力做好考前、考试、考后三个阶段的教育服务工作。

第三条 按照文化和旅游部、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有关考级法令制度政策和中华文化促进会管理规范要求,不断推进和完善文促会考级工作的管理机制和运行效率。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成立文促会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委员会(以下简称考级委员会”),指导文促会考级工作的基本理念、原则、宗旨,负责文促会考级工作的总体部署、协调与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能:

一、贯彻落实文化和旅游部、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等主管单位制定的政策、政令、管理办法、国家标准等相关规定。

二、部署文促会考级的全局工作,制定文促会考级规划及工作管理办法。

三、组织专家编辑文促会考级各专业的考级教材、考级标准等。

四、审定艺术考级考官、教师、校长、教学单位、考点单位资格。

五、代表文促会对外开展有关考级的业务。

第五条 设立文促会考级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负责考级工作的日常管理,职责是:

一、遵照文化和旅游部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文促会有关考级政策、政令、管理办法、国家标准等相关规定,发布文促会考级信息。

二、起草、修改、发布文促会考级工作管理办法、考级简章等相关文件。

三、具体负责对接文化和旅游部、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主管部门工作,接收、传达主管部门的文件、指示及精神,掌管考级管理系统账号密码、考生数据上传、核对、证书打印等工作。

四、具体对承办单位考级工作和考级活动进行指导、监督、管理、考核。

五、制作发放考级委员会核准的考官证书,并网上公示。

六、制作发放考级委员会制定的考级证书、教师证书、讲师证书、校长证书;承办单位、教学单位、考点单位牌匾等,并网上公示。

七、编制发布考级组织细则,编制教师、讲师、校长、考官培训细则;编制教师、讲师、考官、教学单位、考点单位管理细则。

八、指导承办单位组织考级、考级成果展演,以及其他延展活动。

九、对外开展承办、合作业务洽谈与执行。

十、完成考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承办单位

第六条 申请承办权

承办单位应按要求通过相关审核,与文促会签署《承办协议》获得文促会考级省市承办权,按照规定进行承办备案后,接受考级委员会及秘书处日常工作指导,负责承办区域的考级相关工作,并设立文促会省市级考级中心。例如:中华文化促进会社会艺术水平XX市考级中心。

第七条 承办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从事艺术教育、艺术表演、艺术培训、艺术研究等与艺术考级专业相关的业务;

三、开展艺术考级活动必要的物质条件;

四、良好的社会信誉;

五、熟悉考级相关业务,并有优势艺术资源。

第八条 申报程序

一、承办单位需提供法人单位证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二、填写承办申请表或委员登记表,提交单位情况及有关信息;

三、秘书处对材料审核后,提交考级委员会批准后报文促会秘书处,以中华文化促进会名义与承办单位签署《承办协议》。

四、《承办协议》签署后,并在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完成承办备案手续后,正式开始享有承办单位权益并履行承办单位职责。

第九条 承办单位考级备案职责

根据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对于考级备案管理要求,承办单位务必严格执行,如因没有备案或备案不达标引起的问题,暂停承办单位考级资格,整顿后视情况开展考级。

一、承办备案

承办协议签署后,自合作协议生效之日起20日内,由秘书处将承办单位的基本情况和《承办协议》上传文化和旅游部考级管理系统完成备案;根据各省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要求,由承办单位持文促会委托函报承办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同时抄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二、变动备案

承办单位法人及考级工作主要负责人、通讯地址发生变动时,在发生变动20日内,按照承办备案流程申报变动备案。

三、考前备案

各地承办单位在开展艺术考级活动前20日内,填写考前备案表、考级简章、考级情况介绍(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等内容)报秘书处,由秘书处委派考官并上传文化和旅游部考级管理系统完成备案。根据所在地省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要求,由承办单位备份考前备案表、考级简章、考级情况介绍报承办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同时抄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四、考后备案

各地承办单位在艺术考级活动20日内,填写考后备案表,将本次考级考试所在地、开考专业、专业代码、考试人数、合格人数、合格率等情况报秘书处,由秘书处上传文化和旅游部考级管理系统完成备案。

根据各省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要求,由承办单位备份考后备案表,将本次考级考试所在地、开考专业、专业代码、考试人数、合格人数、合格率等情况报承办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同时抄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第十条 承办单位应履行的职责和义务

一、严格遵守《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文化和旅游部令第31号发布,文化和旅游部令第57号修改)、考级国家标准以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考级的政策、制度。

二、认同并愿意遵照执行本考级工作管理办法,接受秘书处的指导及监督,履行《承办协议》约定的责任和义务。
三、组织和开展地区性文促会考级相应工作,定期参加文促会考级委员会或秘书处召集的相关工作会议和培训。
考生资料及成绩提交,证书发放工作;组织考级教师、讲师、校长培训。

五、申报符合条件的考官,经文旅部审定后,由秘书处颁发考官执考证,并备案。

六、申报符合条件的监考人员,由秘书处颁发美术监考证,并备案。

七、经秘书处批准,召开区域考级业务工作会议,举办考级成果展演,参与文促会考级委员会牵头或批准的其他考级延展活动。

第十一条 承办单位应严格遵守文促会考级委员会的考级工作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擅自以中华文化促进会名义(或中华文化促进会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委员会名义)开展工作,不得擅自印制带有中华文化促进会、中华文化促进会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委员会字头、标识的印章、信纸、信封、名片等。

承办单位在组织与开展文促会考级工作时可以使用“中华文化促进会社会艺术水平XX市考级中心”的名义,但未经秘书处批准不得以此名称主办或参与其他与考级无关的项目。

第十二条 承办单位组织考级工作细则

一、考级工作:承办单位接受秘书处的指导、监督,开展地方性文促会考级工作

(一)严格按照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及国家标准要求对考级备案、考级场地、考试服务流程等要求,组织学生参与考级活动。

在组织艺术考级活动至少30日前,提交考试申报表及考级简章,报秘书处审核,经秘书处批准后向社会发布考级简章。考级简章内容应当包括开考专业、设点范围、考级时间和地点、收费项目和标准、联系人、电话等。

1、考前至少20日内填写考前备案表、考级简章、考试情况说明、消防证复印件、安保方案及应急预案、考试工作协调会等资料,提交秘书处。

2、经秘书处在文旅部考级管理系统提交备案后,根据所在地省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要求,由承办单位报所在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书面考前备案,将备案回执扫描件发送秘书处后方可组织考级。

3、必须严格执行考级委员会公布的统一收费标准。

4、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要求布置考级场地,遵照考试服务流程国家标准要求把考前、考试、考后服务内容及安全措施做好,组织考试工作协调会,编制安保方案,准备好消防许可证明等资料。

5、考后20日内填写考后备案表及相关资料,报秘书处,提交文旅部考级管理系统备案。

(二)考级证书核发程序

1、收集核实评审表、试卷作品等考生信息及考生统计表电子版,一并报秘书处。

2、承办单位将考生资料提交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服务系统。

3秘书处收到资料复核无误后,30日内制作完成证书。考生照片直接打印在证书上,不再加盖钢印。

4、按批次及时发放证书给各地承办单位。

5、收到秘书处颁发的考生证书后,核验无误后,及时发放到考生手中。

6、错证换发,由出错方承担换证成本。遗失证书,补交工本费。

7、承办单位提交考生报名评审表及考试作品,若因不可控原因导致丢失,无法评定成绩的,由承办单位组织考生重考,考试费用由承办单位承担。

8、秘书处向承办单位批量邮寄证书时,若因不可控原因导致丢失,由秘书处重新制证补发。

二、培训:承办单位提交培训申请表,报秘书处批准后,可在当地开展文促会考级相关的教师、讲师、校长培训。

(一)培训由承办单位负责在承办区域组织,并承担相关责任。

(二)培训收费标准由承办单位根据考级委员会公示标准收取,培训简章经秘书处审核后以考级委员会名义发布,并在文促会考级官网官微上公示。

(三)教师、讲师、校长培训应制定年度培训计划。

(四)培训程序

1、制定开课计划,确认开课时间、地点。

2、至少提前一个月向秘书处提出开课申请,经秘书处批准后方可对外发布简章。

3、严格按照统一要求布置教室,课程设置合理规范。

4、将参加培训人员资料及资质上报秘书处审核,秘书处将对考核合格者颁发证书,承办单位及时向学员转发相应资质证书。

三、考核:承办单位实行年度考核机制,具体考核办法由考级委员会制定,由秘书处审核确认后予以表彰;对不符合要求的承办单位将提出整改意见,整改后仍达不到标准的,将取消其承办资格,解除《承办协议》,上报考级委员会备案,并在官网公示。

四、处理:承办单位工作不达标或出现违法、违规,并且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考级委员会有权终止承办单位资格,解除《承办协议》,上报文促会备案,在官网公示,并依法依规依约处理。

第四章 教学单位

第十三条 教学单位申请条件:

一、具备正规有效的相关证照,连续从事艺术教学1年以上;

二、没有教育、文旅、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惩处记录;

三、未发生教学事故及重大投诉事件;

四、考级教室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教室在2间以上;

五、单位法人或教学主要负责人拥有文促会校长资格证;

六、具备专业艺术师资及从业人员,并至少1名教师拥有文促会教师资格证;

七、以文促会考级指定教材为本单位艺术教学主要教材;

八、连续两年,每年组织参加文促会考级人数考生达60人以上;

九、认同并遵照执行文促会考级委员会制定的管理规范;

十、 秘书处审核通过后授予“中华文化促进会社会艺术水平考级XX教学单位牌匾”。

第十四条 教学单位申请流程

一、填写教学单位申请表。

二、提供法人单位证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附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教学场地外观及内部主要区域多张照片、教师资格证书、场地所有或使用权属证明材料;

三、由承办单位审核后,提交秘书处备案;

四、秘书处对材料审核批准后,颁发“中华文化促进会社会艺术水平考级XX教学单位牌匾”。

第十五条 教学单位管理

一、未经秘书处批准,不得自行设置教学单位,一经发现,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严格按照秘书处要求进行教学单位管理;

三、教学单位负责人、主要工作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教学单位地址、负责人、主要工作人员及联系方式等变更,要及时上报承办单位,由承办单位上报秘书处备案。

第五章 考点单位

第十六条 考点单位申请条件:

一、符合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考点、考场设置及环境要求国家标准;

二、其他条件完全符合教学单位申请条件;

三、认同并遵照执行文促会考级委员会制定的管理规范;

四、秘书处审核通过后授予“中华文化促进会社会艺术水平考级XX考点单位牌匾”。

第十七条 考点单位申请流程

一、填写考点单位申请表。

二、提供法人单位证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附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教学场地外观及内部主要区域多张照片、教师资格证书、场地所有或使用权属证明材料;

三、提交符合考点、考场设置及环境要求国家标准的说明;

四、由承办单位审核后,提交秘书处备案;

五、秘书处对材料审核批准后,颁发“中华文化促进会社会艺术水平考级XX考点单位牌匾”。

第十八条 考点单位管理

一、未经秘书处批准,不得自行设置考点单位,一经发现,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严格按照秘书处要求进行考点管理,并进行年度审核;

三、考点单位负责人为考级组织及安全责任人,严格按照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考试服务流程要求国家标准组织考级。

四、考点单位负责人、主要工作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考点单位地址、负责人、主要工作人员及联系方式等变更,要及时上报承办单位,由承办单位上报秘书处备案。

第六章 考级宣传

第十九条 文促会考级官网为考级公告、政策、报名、查询、发布及成果展示平台,官网由秘书处管理、使用。承办单位可申报日常考级动态内容上报秘书处,经秘书处审核后发布。官网公布秘书处电话,接受公众对文促会考级工作的监督。

第二十条 宣传规范

一、名称规范:各承办单位、教学单位、考点单位对外正式文稿须使用“中华文化促进会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全称,非正式文稿可使用“文促会考级”简称。落款须以“中华文化促进会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委员会”名义,标题或正文中可体现具体考区或城市。

二、发布规范:各类考级工作新闻稿件发布前需报送秘书处审核,未经审核,承办单位、教学单位、考点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单独召开新闻发布会以及独立发布新闻稿,未经批准的与考级业务相关信息也不得随意在媒体上传播。

三、发布简章:组织考级前必须公布考级简章,简章内容不得超出审批的开考专业及设置考场范围,并须注明收费标准。考级简章发布前须报秘书处核准、备案。

四、经营限制:各承办单位、教学单位、考点单位不得将自营项目、经营理念、企业文化与文促会考级“捆绑”宣传。

五、提交审核:各承办单位、教学单位、考点单位已取得授权,涉及文促会考级相应工作,如:考级活动、教师培训、讲师培训、校长培训、考级展演等新闻、简章、通告均需提交秘书处审核后方可在媒体发布。

第七章 考官管理

第二十一条 考场内执考考官由艺术考级机构派遣。同一考场内至少应当有1名相关专业的考官。 申请考官由承办单位向秘书处申报,经秘书处上报主管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以文促会名义印制考官执考证,由秘书处发放。

第二十二条 考官申报条件

一、7年以上专业艺术学习经历或中级以上(含中级)艺术或艺术教育专业职称。

二、5年以上所申请专业的艺术表演、艺术理论研究或艺术教育工作经历。

三、了解有关文化和旅游部及文促会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政策、法规、文件并能在实际工作中贯彻执行。

四、自愿加入中华文化促进会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委员会,为中华文化促进会会员。

五、参加文促会组织的考官培训,熟悉并掌握所执考专业考级教材和考级大纲标准,经考核合格。

六、具有扎实的执考专业基础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七、具有良好的示范、教学指导及鉴赏能力。

八、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道德修养。

第二十三条 考官申报材料

一、如实填写《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考官申请表》;

二、身份证复印件;

三、职称证书复印件;

四、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五、近期免冠二寸证件电子版照片。

第二十三条 考官申报程序

考官申报一年一次,为每年3月份,由承办单位将考官申报材料及电子版统计表报秘书处,由秘书处于每年4月份上报主管部门,经主管部门批准后,由秘书处核发证书。

第二十四条 考官执考规范

一、执考时考官需持有文促会颁发的《考官执考证》以备查验,不可跨专业执考。

二、考官在执考时要衣着得体,语言规范,尊重艺术,秉承普及艺术考级宗旨。

三、执考考官须按照文促会考级标准对考生的水平,作出个性化评定,提出指导性意见,并规范书写记录在考生评审表上。

四、严格执行考官回避制度。与考生有亲属、师生等关系可能影响考试公正的考官,应主动回避。

第二十五条 考官待遇

一、凡获得考官资格的人员,均有资格成为考级展演的评审委员人选。

二、考官可优先参与文促会及承办机构组织的各种考级学术研讨活动。

三、考官为中华文化促进会会员,享有会员权利,承担会员义务。

第二十六条 考官年度审核

考级委员会成立考官年审小组,根据考官每次评审的抽查情况及工作态度评估考官的执考水平。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停考官资格,加强整改学习。

一、未按照文促会考级大纲标准评定;

二、执考出现失误;

三、执考期间,不采纳承办单位或考点单位合理化建议;

四、评定书写不规范;

五、未记录在考生评审表上;

六、未在考生评审表上签名;

七、有超出艺术评定范畴以外的不适当语言或行为。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考官资格。

一、执考水平较差或多次出现失误的;

二、执考期间接打手机的或作出其他影响考试顺利进行的行为;

三、不遵守考级有关保密规定或未经允许泄露评定结果的;

四、执考中营私舞弊或不执行回避的;

五、未对考生作出个性化评定;

六、未提出指导性意见;

七、有超出艺术评定范畴以外的恶劣语言或行为;

八、其它违反考级相关规定的。

第八章 美术监考人员

第二十九条 开展美术艺术考级的考级机构在同一考场内可以只派遣监考人员。由承办单位向秘书处申报美术监考人员,经秘书处审核批准后,以中华文化促进会名义印制美术监考证,由秘书处发放。

第三十条 美术监考人员申报条件

一、4年以上美术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

二、2年以上美术专业理论研究或教育工作经历。

三、了解有关文化和旅游部及文促会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政策、法规、文件并能在实际工作中贯彻执行。

四、经培训熟悉考级服务流程,胜任现场美术监考任务。

五、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道德修养。

第三十一条 美术监考人员申报材料

一、如实填写《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美术监考人员申请表》;

二、身份证复印件;

三、学历证书复印件;

四、近期免冠二寸证件电子版照片。

第三十二条 美术监考人员申报程序

美术监考人员申报一年二次,为每年3月份和9月份,承办单位将美术监考人员申报材料及电子版统计表报秘书处,经秘书处审核后,由秘书处核发证书。

第三十三条 承办单位持考级委员会委托函和美术监考人员的学习经历证明材料报考场所在地文化旅游行政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美术监考人员监考规范

一、美术监考人员需持有文促会颁发的《美术监考证》以备查验。

二、美术监考人员在工作时要衣着得体,语言规范。

三、美术监考人员可以帮助考生解读考试要求,但不得对试题内容做任何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停美术监考人员资格,加强整改学习:

一、监考出现失误;

二、监考期间,不采纳承办单位或考点单位合理化建议;

三、有超出监考职责以外的不适当语言或行为;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美术监考资格:

一、监考多次出现失误的;

二、监考期间接打手机的或作出其他影响考试顺利进行的行为;

三、不遵守考级有关保密规定或未经允许泄露评定结果的;

四、有超出监考职责以外的恶劣语言或行为;

五、其它违反考级相关规定的。

第九章 教师、讲师、校长资质证书

第三十七条 教师、讲师、校长资质

中华文化促进会考级注册教师、讲师、校长资质证书由秘书处印制、发放,是持有者从事文促会考级教学和考级活动的资质凭证。

一、教师资质证书

教师资质证书是指此前并未持有文促会考级教师资质的人员申请培训和考核通过,由秘书处印制、发放教师资质证书,准许其对学生进行培训的资质凭证。教师资质证书,分为标准级、中级、高级三个级别,是执教对应考级级别的凭证,不得越级执教。

教师培训由承办单位至少提前1个月提出培训申请,秘书处委派专家讲师进行统一培训并考核。

二、讲师资质证书

讲师资质证书是指专家组推荐或持有文促会高级教师资质证书的人员经培训并考核通过,由秘书处印制、发放讲师资质证书,准许其对教师进行培训的资质凭证。

讲师培训由承办单位至少提前1个月提出培训申请,秘书处委派专家进行统一培训考核。

三、校长资质证书

校长资质证书是由文促会考级教学单位、考点单位申请,由承办单位组织开展培训,由文促会秘书印制、发放的,准许其开展文促会考级工作的资质凭证。

第三十八条 教师、讲师、校长资质申报程序

一、标准级教师申报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道德修养;

(二)从事所申请考级专业相关教学工作,有相关的考级培训工作经验;

(三)其所教考生参加当年文促会考级初级合格率不低于80%

(四)参加标准级注册教师资格培训,并考核通过;获得由秘书处印制颁发《中华文化促进会考级注册教师标准级资格证》。

二、中级教师申报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道德修养;

(二)从事所申请考级专业相关教学工作,有相关的考级培训工作经验;

(三)其所教考生参加当年文促会考级中级合格率不低于80%

(四)参加中级注册教师资格培训,并考核通过;获得由秘书处印制颁发《中华文化促进会考级注册教师中级资格证》。

三、高级教师申报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道德修养;

(二)从事所申请考级专业相关教学工作,有相关的考级培训工作经验;

(三)其所教考生参加当年文促会考级高级合格率不低于80%

(四)参加高级注册教师资格培训,并考核通过;获得由秘书处印制颁发《中华文化促进会考级注册教师高级资格证》。

四、讲师申报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道德修养;

(二)对应专业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并经专家组书面推荐,或持有《中华文化促进会考级注册教师高级资格证》参加讲师培训,并考核通过;

(三)从事所申请考级专业相关教学工作,有相关的考级培训工作经验;

(四)获得由秘书处印制颁发《中华文化促进会考级讲师资格证》。

五、校长申报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道德修养;

(二)担任教学单位或考点单位校长或教务主管3年以上;

(三)参加校长资格培训,并考核通过;获得由秘书处印制颁发《中华文化促进会考级校长资格证》。

第三十九条 申报材料

一、教师申报

(一)填写教师培训申请表

(二)身份证复印件一张

(三)申报中级以上教师资质,须提供前级别教师资质证书复印件一张。

(四)二寸证件照电子版

备注:具体要求可参考各专业《师资培训通知》

二、讲师申报

(一)填写讲师培训申请表

(二)身份证复印件一张

(三)申报中级以上教师资质,须提供前级别教师资质证书复印件一张。

(四)二寸证件照电子版

备注:具体要求可参考各专业《讲师培训通知》

三、校长申报

(一)填写校长申请表

(二)身份证复印件一张

(三)二寸证件照电子版

备注:具体要求可参考各专业《校长培训通知》。

第十章 学生考级

第四十条 考级报名

一、报名条件

(一)考生应根据自身实际水平报考相应级别。

(二)学习并掌握所要申报级别的文促会考级指定教材内容。

(三)起考级可以为1-6级中任一级别,不得越级报考。报考6级以上级别,需提供上一级考级证书复印件。若取得过文化和旅游部批准的其他国家级考级机构考级证书的,可等同于文促会考级证书,参加考级报名。

(四)在考试时间不冲突的情况下,考生可以报考多个专业,也可以报考同一专业多个级别(不可超过三个级别)。

(五)考生不受国籍限制。

符合上述条件的考生均可自愿报名参加考级。

二、报名办法

1.考生由所属教学单位统一组织报名或在报名系统上直接填报,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报名系统上传或提交近期2寸免冠白底证件电子照片(照片不可翻拍,像素为413*626,格式为JPGPNG。若需批量上传照片命名格式为:身份证号码,如:110103200808086019)。

3.选择线上或线下交纳考级费。

4.教学单位与承办单位确认考生报名信息后,批量打印评审表及准考证完成报名。

其他详细情况以报名简章为准。

第四十一条 考试

一、考场设立及考试时间由承办单位根据各单位报名人数进行安排考级将以报考单位为单元,在指定考场统一组织考试。

二、考试须在规定时间内顺序进行,不得擅自提前或延后。

三、考级内容应根据本机构自编并正式出版的指定考级教材确定。

四、考场内执考考官由秘书处派遣。同一考场内至少应当有1名相关专业的考官。美术专业在考场内可以只派遣监考人员。

五、执考考官应当对考生的艺术水平作出个性化评定,提出指导性意见,并如实记录在评审表。

六、考场实行回避制度。与考生有亲属、师生等关系可能影响考试公正的考官,应主动回避。考生或未成年考生的监护人可以申请考官回避,经考场负责人核实后执行。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经查证属实,考试结果无效

七、考试成绩分别以:优、良、合格和不合格四个层次评定。(不合格者不予公布)

第四十二条 考场设置

在严格执行关于考点、考场设置及环境要求国家标准的基础上,为充分体现方便广大考生,服务基层的工作宗旨,承办单位应就近设立考场,以避免给考生及家长带来不便,以及可能带来的安全隐患。

第四十三条 其他

一、鉴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门对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工作管理的具体要求,如当地出现无法备案的情况,由承办单位向秘书处上报,由秘书处协助解决。

二、本管理办法自201971日发布起执行。文促会考级委员会对本管理办法有最终解释权和修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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